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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檢查時,如果受檢單位有組織自己的工會,勞檢單位就會通知工會陪同受檢,希望藉由工會的力量,讓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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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檢查時,如果受檢單位有組織自己的工會,勞檢單位就會通知工會陪同受檢,希望藉由工會的力量,讓勞檢員可以得知真實的情況。然而,台灣的企業工會組織率極低,因此大部分的事業單位受檢時,都無法受到工會監督。

依照工會法第6條規定,工會組織主要分成企業工會(由事業單位的勞工組成)、產業工會(由相關產業的勞工組成,例如台鐵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由相關職業技能的勞工組成,例如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到底勞動檢查時要通知哪種工會呢?

勞動部近期重申「勞動檢查法」所稱「工會」僅限「企業工會」,表示勞檢單位(例如地方的勞動局或勞工處)於勞檢時應先通知受檢公司之「企業工會」。主要是認為因勞檢時難免會暴露受檢單位的生產流程或作業資料等營業秘密(例如自動化產線或是勞工薪資數額等),而勞檢員執行公務時又應嚴守保密義務,但是「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之成員很有可能非為受檢單位之勞工,甚至大多係屬競爭對手(同業)之成員,這時候勞檢單位就可能會陷入兩難的情況了。

因此,或許如該函釋所稱,如果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成員想要陪同受檢,可以透過勞檢法第23條的專家陪鑑制度來參與,而陪同受檢的人員也必須遵守保密以及利益衝突迴避的相關規定了。不過實務上,似乎只有台北市有落實這個陪鑑制度,因此相關爭議是否落幕,還得看此函釋未來會不會產生其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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